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是否需要提供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我局外网的材料清单中有此要求,与之前的材料清单“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有冲突,是否有变化?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09答:1.外资股权变更的清单,“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政务服务网上的表述是“股权转让双方(转让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政务服务网需要更改为“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2.内资股权变更的清单,第32号规则单的表述为“股权的转让方(原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收取转让双方(转让方、受让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核验双方身份证明原件。”但是目前政务服务网的上的表述是“股权转让双方(转让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政务服务网需要更改为“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的转让方(原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收取转让双方(转让方、受让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可免核对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