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外资企业,是否还有“投资总额/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说法,外网注册系统填报时仍是必填项;已设立的企业是否有需要变更章程(取消投资总额/董事会)?是否有要求在几年内完成过渡?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09答: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按照《公司法》登记,投资总额作为企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中的信息填报,商事登记机关不对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审查。。 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新设的直接用内资的系统就可以了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2020年以前按照原“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即5年内仍可以按照原决议形式办理变更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