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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类金融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市金融管理部门审批进行改名?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09

答: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股权投资”、“交所”字样的商事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经过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其他部门会议审定,由注册局名称科审核后,按一般程序变更:(一)申请只变更名称去掉 “前海”字样的;(二)经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相关部门要求、市市场监管局调解或责令改正,只变更名称中字号的;(三)相关行业协会(例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发出重名提示,企业自愿改名,只变更名称中字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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