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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立的类金融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股权投资等18个字样的)是否可以申请变更名称中的字号?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12

答:根据第21号规则单规定已设立类金融企业如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其他部门会议批准,不得单独变更名称中的字号。但根据规则通知单第35号内容,从2018年1月15日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经过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其他部门会议审定,由注册局名称科审核后,按一般程序变更:(1)申请只变更名称去掉 “前海”字样的;(2)经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相关部门要求、市市场监管局调解或责令改正,只变更名称中字号的;(3)相关行业协会(例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发出重名提示,企业自愿改名,只变更名称中字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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