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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之前可以同时登记托管住所及实际经营场所,现在不可以?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以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同时根据2018年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三)规范营业执照管理。……各地工商部门不得擅自更改营业执照版式和记载事项。”前海部分企业同时登记托管挂靠住所及实际经营场所的登记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以现对前海企业住所登记进行规范调整: (1)对于挂靠前海商务秘书公司的企业,仅登记其托管住所,不再加载实际经营场所。 (2)如企业经营项目中需申报实际经营场所的,建议企业在其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或直接在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办理商事登记,或搬入前海实际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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