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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主要内容是什么?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12

答: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包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己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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