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其组织机构与新《公司法》不符的,是否要求强制修改?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12 答: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是否对组织机构修改,公司登记机关不做强制要求,由公司自行决定。 上一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中能否使用“公司”字样? 下一篇:对于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行业,在名称自主申报时是否需要满足最低注册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