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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什么要求?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16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同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二)使用废旧材料组装、加工或者翻新的产品,应当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予以标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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