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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移除,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该如何处理?有何影响?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19

(一)深圳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依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5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依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三)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允许办理任何变更或备案事项,系统已做了锁定;允许办理换照、注销(清算组备案),企业办理注销后系统会自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四)企业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对其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相关限制性措施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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