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份额被法院冻结,能否注销或除名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6-26有限合伙企业A的基本情况:
1.3个合伙人为1)普通合伙人X(国资);2)有限合伙人Y(自然人);3)有限合伙人Z(自然人)。
2.合伙人均为未实缴出资,企业A于2015年到工商局进行清算组备案,2020年完成税务注销并重新进行清算组备案、工商注销公示,合伙人Z的权益份额于2019年因Z个人涉诉事宜被法院冻结(拟于2022年2月解冻)。
3.已签署完成合伙人决议、清算报告等材料,因A未实缴,税务罚款等相关费用由X垫缴。
问题:
1.现A企业能否办理注销?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 (一) 未履行出资义务”,X和Y能否决议将Z除名?
答:《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分级登记注册,具体问题请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