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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材料是什么?收原件还是复印件?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2-22

答:

(一)继受主体 

1、通过法律文件或者法院裁判书、强制清算报告等文件形式取得权利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件、法院裁判书或强制清算报告及继受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取得权利的,提交在商事登记机关取得相关权利的证明材料及继受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商事登记机关可以通过我局商事登记系统查询,无需提交);

3、通过国有企事业单位关停并转方式取得权利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停并转的文件证明及继受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以上材料均收取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登记的商事主体无需提交,外地官网打印的视为原件)。 国外的投资主体提交主体资格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以上材料均收取原件。 (三)上级主管单位:相关文件或书面证明以及主体资格证明。 以上材料收取复印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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