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章程中,能否约定股东会为最高权力结构?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2-24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实施】,取消了“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新设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不再要求设立董事会。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实施】,取消了“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新设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不再要求设立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