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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销是否需要在报纸上刊载注销公告,是否需要提交清算报告?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2-25

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据此,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应当提交清算报告,但并没有在报纸上刊载注销公告的强制性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90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据此,合伙企业注销应当提交清算报告,但并没有在报纸上刊载注销公告的强制性要求。合伙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发布清算备案公告和债权人公告,但不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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