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否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2-25 答:《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上一篇:申请登记 “旅游策划顾问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或资格? 下一篇:因股权继承问题,曾向法院起诉,现能否凭法律的民事调解书办理股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