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名称应提交什么材料?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04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