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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上海xxx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xxx科技”的注册商标,深圳刚成立了一家深圳xxx科技有限公司,我认为深圳这家公司使用了xxx科技的注册商标,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其改名。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05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名称不得与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规定,投诉人上海xxx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地为上海市,被投诉人深圳xxx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地为深圳市,两者的登记主管机关不同,不能认定为名称近似或相同。您反映的被投诉人企业名称侵犯您公司商标权的问题,建议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商标侵权的部门和及反不正当竞争部门举报投诉。如您公司已掌握被投诉人企业名称侵犯您公司商标权的确凿证据,亦可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之规定,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名称争议的部门提起名称争议处理。(备注:请注意您提交的资料必须具有被申请人企业名称在使用中突出使用你公司注册商标,侵犯你公司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否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无法受理您的名称争议申请。) 备注: (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处理商标侵权的部门和反不正当竞争部门请参照稽查局提供的办理指引 (二)上述例题中提到的举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被投诉人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上从事与投诉人企业或商标所属行业相同的产品或者服务,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有关材料; ‚被投诉人在使用其名称过程中,在招牌、广告、网页、产品包装、贵宾卡、宣传资料、宣传名片、消费清单上突出使用字号,致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有关材料;被投诉人在相关媒体、产品宣传资料或者网页上对其与投诉人的关系作出不当表示,致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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