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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对影响现场核查的特殊情况有何规定?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05

《通则》对现场核查难以开展情况有以下三方面的规定: 一、 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如实报告审查部门,本次核查按照未通过现场核查做出结论。具体情况包括: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二、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三、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许可机关应当中止生产许可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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