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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企业在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有何变化?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06

答:按照《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登记的港澳企业项目,在深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由《办法》规定的“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等四种,扩大为除《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允许其以港澳注册登记的企业名义在特区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可以凭营业执照办理银行、税务、海关、外汇账户和审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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