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对食品生产许可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07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因不符合要求作出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因不符合要求作出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