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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经营主体的登记申请被驳回不予登记,有什么法律依据?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5-02-08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登记机关对餐饮、家政、健身娱乐、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体育、宠物服务、美容美发、医疗服务、按摩保健等行业的预付式经营主体的登记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于登记申请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依法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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