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其组织机构与新《公司法》不符的,是否要求强制修改?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5-02-13 答: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是否对组织机构修改,公司登记机关不做强制要求,由公司自行决定。备注:(具体详见外商投资法) 上一篇:为什么设立、变更被受理员驳回后不能在原流程基础上修改? 下一篇:办理业务填写本地股东时系统提示为非本地企业是为什么?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