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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委派代表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12-28

我们是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1为自然人A(LP),合伙人2为一有限责任公司B(GP)。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B的委派代表C。请问是否可以把C变更为A?


答:合伙企业变更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协议

5.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原合伙人或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合伙人以事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2.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机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3.    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一并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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