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过程中有什么权利?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12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后,许可机关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部分。申请材料经审查,不需要现场核查的,由许可机关按程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将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经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许可机关应将受理决定书及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应就发现的问题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有权要求核查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核查组应现场告知申请人各食品类别的核查结论,申请人应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许可机关不予申请人行政许可,或违反《许可办法》的规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时,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