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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15

答: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2)具有相应领域检查经验,从事检查工作2年以上或者出具相关产品检查报告20份以上;(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5)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查活动;(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所需的设施、人员和其他资源;(7)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并取得认证检查人员的注册资格;(8)所聘任的专职检查员的专业能力应当符合指定的业务要求;(9)所聘任的兼职检查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职检查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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