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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指南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18

办理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行政审批依法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3.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总局版本为登记证、代表证)7.印章。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收费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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