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指南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18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注销事项
办理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或载明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企业清算情况)。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6.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5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