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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境内外商标注册资助项目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25

办理依据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办理对象

申请境内外商标注册资助应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2)本市户籍的居民;(3)非本市户籍居民的个人,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4)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办理条件

申请境内外商标注册资助应符合“拥有自有商标权且无权属争议”条件。


 资助内容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包括对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注册;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商标资助。


境内商标注册资助包括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资助。


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额度具体为: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每件资助不超过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在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不超过3000元资助;


(3)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不超过1000元资助。境外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同一申请单位(人)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境内商标注册的资助额度具体为: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20万元,集体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5万元,地理标志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50万元。


 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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